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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行政公告
2024-03-08
轉知如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計畫,且基地位置座落於山坡地範圍內,請於113年3月31日前函送農業部審辦

一、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寵物生命紀念業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敘明。

二、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者,其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土地面積不得少於0.2公頃;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符合本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定公共設施,免受土地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民間興辦除第3項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設置包含有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寵物骨灰存放設施、寵物骨灰樹葬、灑葬區等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者,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具公益性。民間興辦之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係本要點訂定發布前於山坡地範圍已設置建物作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或寵物骨灰存放設施,且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設置包含有寵物屍體存放及處理設施、寵物骨灰存放設施、寵物骨灰樹葬、灑葬區等寵物生命紀念設施者,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具公益性,免受土地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

三、為輔導寵物生命紀念業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輔導轄內業者提出申請,如規劃之基地位置坐落於山坡地範圍內,請於113年3月31日前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副本抄送寵物生命紀念業相關公會及協會,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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