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形式(628.81KB)
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應為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商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但不包括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
二、計畫主持人(不以單位負責人為限,以下簡稱主持人)及計畫成員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2 5 歲至45 歲(民國68 年3 月14 日至88
年3 月13 日間出生者)。計畫成員總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4 人,且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
三、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須擇一請領。
四、為支持更多有志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過去曾獲「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核定獎勵之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不得申請。
獎勵額度及執行期程
一、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核予獎勵最高新臺幣3 5 萬元(實際金額以本會核定為準)。
二、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11 3 年1 0 月3 1 日。
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3 年3 月13 日下午4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採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時間內將下列應備文件依格式上傳至線上報名網站(https://tier.surveycake.biz/s/kyGK9https://tier.surveycake.biz/s/kyGK9)
(一)申請計畫書:請依指定格式撰寫(如附件11),本文以1010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2020頁內為原則(不含封面)。
(二)執行承諾書(如附件22)。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所有成員均須個別簽署)(如附件33)。
(四)申請單位證明文件(如附件44)。
(五)計畫成員在職服務證明文件:目前擔任職務之證明文件。(如附件55及附件66)
三、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若提送複數案件,則僅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
詳情請參閱附件須知。